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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鋰電池出口貨運運輸規定(UN38.3+1.2M)—以中國為例
發達國家與地區少有類似中國大陸的出口危險品檢測機構,如英美多僅依據聯合國《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》、國際民航組織《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原則》(ICAO TI導則)、國際航空運輸協會《危險品規則》(IATA DGR)、國際海事組織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DG Code)執行運輸作業,管理方式多只採用MSDS方式進行,若是輸往/轉運中國地區含電池類產品/成品就得先經檢測與鑑定始可進口放行貨物。
鋰電池危險種類九,當鋰電池需要經過海上、空中運輸時,託運人/Shipper需事先提供鋰電池的物質安全資料表/MSDS與符合UN38.3條款規定的8項檢測合格報告與1.2M落下安全測試報告給到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,由運送人進行適航判定(中國大陸另外需要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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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C: 彭智俊/Vincent Pon
此圖引用出處 :http://www.oscar.idv.tw/wordpress/?p=6723